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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因超期限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5-02-13 16:09:39


    本网讯(和平)  因王治平认为陕西长武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违法执行导致自己财产受损向长武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所扣押的圆盘锯的租赁费损失33000元。2月11日,长武法院对该案经过听证审查作出驳回王治平赔偿申请的决定。

    听证查明,1999年王治平与李军承揽加工纠纷一案经长武法院判决由王治平给付李军加工费6500元。该案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治平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1999年10月27日,长武法院在林场扣押了王治平的圆盘锯交由李军暂时保管。执行时王治平一同前往林场,对扣押物未提出系租赁他人之物。由于王治平未能履行判决义务,长武法院冻结了其工资账户,2005年3月该案执行终结。王治平于2009年8月领回其圆盘锯。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自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人王治平从1999年10月27日就已经知道其圆盘锯被法院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治平从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申请赔偿时已经超过两年期限。故长武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驳回赔偿请求人王治平的赔偿申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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