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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酿事故致伤二人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02-13 15:21:50


    本网讯(韦茂忠)  日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东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覃东青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宜州市庆远镇城南“峡口”(地名)往宜州市庆远镇苏村村方向行驶。同日13时08分,行驶至宜州市地质队路段时,碰撞上推着婴儿车(车内躺着婴儿周某)站在路边的李某,造成李某和周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东青送检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覃东青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覃东青已支付给被害人李某医药费15708.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东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东青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覃东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东青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覃东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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