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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招待打欠条 办公室主任未获授权被索债
发布时间:2015-02-25 11:59:05


    本网讯(武益新)  办公室主任以个人名义对单位债务出具欠条,但没有获得认可,单位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郑胜利给付原告龚现军餐饮费4249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原告龚现军经营饭店期间,郑胜利时任建工委办公室主任,在原告饭店陆续安排用餐,未付餐饮费的,郑胜利在菜单上签了本人姓名,共18次,计款4249元。郑胜利以该款系公务招待为由推脱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胜利拖欠原告餐饮费424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被告郑胜利应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请求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应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郑胜利辩称该欠款均为业务费用,是单位的公事,应视为单位欠账,因单位不予认可,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辩解主张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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