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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分手后因债务纠纷持刀伤多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30 15:55:09


    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一“80后”男子与女友交往中多次借钱给女友花用,分手后索还债务时持刀伤人。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绍磊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出生的被告人韦绍磊系都安县高岭镇宜江村农民。2012年初,被告人韦绍磊与女青年蓝某认识交友,之后,蓝某多次向韦绍磊借钱。二人终结朋友关系后,韦绍磊开始向蓝某讨还借出的钱款。2014年8月22日,二人约定在该县城一家饮料店商量还钱事宜,蓝某称自己无能力还钱,若须还钱,只能向在县城做生意的朋友借支,说完遂独自离开,韦绍磊则一直尾随蓝某要求其尽快还钱。当日19时许,蓝某走到天成汽车修理厂其朋友卢某的租房处,进门时被韦绍磊拖住不放,因蓝某极力挣脱,韦绍磊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指向蓝某,将对方面部和手臂划伤。闻讯赶到现场的当地居民韦某登、黄某加、黄某强等人上前劝阻,也被韦绍磊持刀捅伤。

    经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黄某加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黄某强、蓝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韦某登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韦绍磊赔偿被害人黄某加医疗费9000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绍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韦绍磊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黄某加部分医疗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凶器弹簧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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