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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城容留失足女卖淫上百次 股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28 10:05:52


    本网讯(杨素香)  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三楼旺角足浴城股东被告人杜生根与丰城水立方娱乐会所(另案處理)合作,于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由旺角足浴城提供场地,丰城水立方娱乐会所提供卖淫女,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杜生根容留他人卖淫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杜生根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杜生根作为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三楼旺角足浴城股东,与丰城水立方娱乐会所合作,由旺角足浴城提供场地,丰城水立方娱乐会所提供卖淫女,并负责经营,容留卖淫女在旺角足浴城从事卖淫活动126次,每次卖淫活动收费368元或568元不等,营业收入共计51461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生根伙同他人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告人杜生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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