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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股东借钱未还被诉辩称系企业借款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28 10:36:38


    本网讯(付建国)  企业股东个人借钱,债权人主张权利却遭到对方抗辩,认为这是企业借款,应由企业来承担,这种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4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滕伍、马章偿还所欠原告纪松款项143400元,并支付利息6600元,共计150000元。

    二被告系大庆一企业的两个股东。2011年9月、10月,他们二人分三次在原告纪松处借款共计153400元,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纪松壹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借期一年(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经原告多次索要后,二被告偿还10000元,但此后以企业债务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款期满后至起诉之日的利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在诉讼中,二被告承认借款是事实,但是认为二被告虽然在借据中签字,但实际是企业借款,二被告只是经手人,当时企业公章没在二被告手上,而且企业也承认借此笔欠款,但只是企业拿不出这笔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纪松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且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二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该欠款。虽然二被告主张系企业借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二被告以个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字,故二被告主张系企业借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借据中已明确了借款时间,故应自借款期限届满日起算利息,扣除二被告已偿还的10000元,本金按143400元自期满之日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6600元,而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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