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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不还转移已抵押财产 私企老板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5-02-28 11:00:20


    本网讯(高英明)  2月28日上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利群纺织有限公司董亊长余洋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余洋、利群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余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余洋未还。2012年4月2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余洋躲藏并更改手机号。2013年年初余洋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把房子和车子送给前妻,自己净身出户。随后,又委托他人转移了公司已抵押银行的纺机、锭环等设备,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洋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确定给付义务的民亊判决,却改变联系方式,长期不与法院联糸,期间又委托他人转移已抵押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余洋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态度尚好,敦促亲友筹措了数十万元资金,履行了少量的偿还义务,且写保证书,承诺出狱后尽力履行法院民亊判决。法院综合全案案情,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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