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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被重用后挪用单位资金11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28 11:42:21
本网讯(潘溪 黄嘉) 一男子在保险公司得到重用后,竟生贪婪之念,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1万余元。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陆玉勇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007年7月,陆玉勇来到百色市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职。2010年,因工作积极,陆玉勇上任该公司德保营销服务部的临时负责人。但此时的陆玉勇并未因此而更努力的工作以回报公司的栽培,而是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多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代收的德保、平果两县拖拉机强制保险费共计113280元截留挪作他用。该公司发现后经多次追缴,陆玉勇仍未上缴所挪用的财务。案发后,陆玉勇家属于2012年12月17日代其向公司上交保险费11328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玉勇在保险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1328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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