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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退回后挪归己用 一公司总经理触刑获罪
发布时间:2015-02-25 09:44:16


    本网讯(赵卫光)  一男子身为公司总经理,经不住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达三个月之久,最终触犯刑律,接受法律制裁。2015年2月1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司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司吉与宋明、邱华三人合伙成立江西省某精机有限公司(简称精机公司),司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负责该公司的采购等日常业务。该公司注册登记前即2013年12月,便与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加工店(简称加工店)达成了订购生产电磁阀门模具的口头协议,约定每套模具价格为1.7万元。2014年1月21日,精机公司向加工店订购四套模具,即日支付了3.4万元定金。2014年1月22日,司吉打电话给加工店要求取消订购合同退回3.4万元定金,并要求转到其在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当日加工店按要求退款,司吉收到后便用于个人使用。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司吉的亲属将3.4万元赃款退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司吉能主动认罪,且其亲属代为退还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退回挪用的资金,请求对被告人司吉判处拘役刑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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