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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中院依法保全给当事人吃了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5-03-03 16:10:52


    本网讯(魏大为 刘睿)  “幸亏法院依法帮我们查封了这块土地,让我们吃了定心丸,手里有了攥头,为下一步案件顺利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枣庄某集团代理律师握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俞涛的手激动地说。

    枣庄某集团与淮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对被告淮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并委托枣庄中院法官具体办理。2014年11月27日,冒着寒冬刺骨的冷雨,接到委托书的俞涛法官一行连夜赶到淮北涡阳。然而,当拿出诉前保全手续时才发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属于“小产权房”,无法履行查封手续。拿着省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人一脸沉重,就算官司打赢了,价值1.2亿的债权也可能因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手中的裁定保全不能,俞涛法官并没有一走了之。他积极地与涡阳当地房管、国土部门联系,查询该房地产公司名下是否有其他可供保全财产。经过仔细排查,得知该小区商品房虽没有预售许可证,但小区所属123511㎡土地却有土地使用证。俞涛法官建议申请人向省院申请重新作出裁定。近日,拿到新的保全裁定后,俞涛法官与涡阳当地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办妥了保全手续。

  据枣庄中院立案庭庭长张洪光介绍,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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