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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女子专挑高档会所行窃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05 09:16:09


    本网讯(张江枢)  南充一名女子长期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又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专挑高档会所偷人钱包。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名女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吴惠出生于1977年,从小不爱学习,整天与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混在一起,由于不良的社会关系与生活习惯,在其20岁,便开始吸食海洛因,染上毒瘾,先后多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但始终未戒掉毒瘾。2014年9月18日晚,吴惠在火车站一旅馆注射毒品海洛因时,被临检警察查获,后被强制戒毒。

    走出戒毒所后,吴惠并未洗心革面,居然干起了偷盗之事,而且专挑一些高档会所的客户下手。吴惠说,到那些地方休闲娱乐的人有钱,而且警惕性不高。2014年一晚,吴惠在营山县城一产后恢复中心,见吧台无人,便将其中一客户的挎包打开,从其钱包内取走现金4000元。

    不久后,吴惠又在一高档会所卡包内,趁一男子熟睡之际,将其手包及包内现金2000元盗走。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4年11月,吴惠又在一高档茶楼行窃被人发现,后被赶到的警察带走调查致案发。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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