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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结伙骗租3辆车抵押套现11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06 11:46:04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租用汽车,本来是为了出行方便,可贵港市的两名男子却将租来的小轿车抵押给他人,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用于还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滕家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向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滕家富、陈向东因无钱还债,滕家富便提议以租车抵押借钱的方式来实施诈骗。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向东从贵港市诚达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花冠牌小轿车,再由被告人滕家富伪造车主刘某的身份证并寻找诈骗对象。次日9时许,滕家富、陈向东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凤凰商贸城内,由陈向东冒充车主刘某将租来的丰田花冠牌小轿车“抵押”给何某,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骗取何某人民币33500元。事后,滕家富分得人民币22500元,陈向东分得人民币11000元。案发后,上述涉案车辆已被贵港市诚达汽车服务公司通过车载GPS定位找回。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滕家富从贵港市亚洲龙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上海大众小轿车,再以同样方式由被告人陈向东冒充车主梁某于同月18日在贵港市港北区马草江公园北门对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将租来的上述小轿车“抵押”给盘某,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骗取盘某人民币37000元。后滕家富分得人民币24000元,陈向东分得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上述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贵港市亚洲龙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滕家富以同样方式从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的永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大众朗逸小轿车,由被告人陈向东冒充车主周某在贵港市阳光城小区将上述小轿车“抵押”给李某,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骗取李某人民币40000元。后滕家富分得人民币30000元,陈向东分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上述涉案车辆已被贵港市永辉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车载GPS定位找回。

    综上,被告人滕家富、陈向东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方式合伙实施诈骗三起,共骗得人民币110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向东于2014年4月23日以同样方法再欲实施诈骗时,被亚洲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廖某发现并将其控制,同时向警方报警,随后陈向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滕家富于2014年5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滕家富、陈向东的亲属代他们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和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家富、陈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滕家富首先提出犯意,并与陈向东分工合作、互相配合,通过用伪造的证件签订合同来积极实施诈骗的行为,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陈向东的罪责和分赃较少等情节,可认定其是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滕家富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向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属坦白交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滕家富、陈向东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陈向东能积极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滕家富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滕家富、陈向东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500元,依法应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根据被告人滕家富、陈向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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