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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三家公司美女老板诈骗四千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09 16:01:56


    本网讯(卢荣旗)  备受社会关注的黄美玉诈骗一案,经2014年10月21-24日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于近日宣布判决结果。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美玉分别于2007年成立百色市金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成立百色市玉中精制米业有限公司、2011年成立百色市金源投资公司。从2012年年初起,这三家公司开始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公司的运转依靠借高利贷来维持,为维持公司正常运作及偿还高额利息,2011年至2013年4月期间,黄美玉向张某等49人实施诈骗行为共四十三起,骗取钱财共计4135.87314万元。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美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仍采用隐瞒真相,或者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提供无效的财产担保等欺骗手段,在签订购销合同、借贷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骗得财物后,黄美玉又采用部分履行合同和躲避、拖延、编造各种谎言等手段推脱不还,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将指控的诈骗罪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黄美玉案发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实施诈骗危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且案发后并无退还赃款赃物的表现,经多方工作,黄美玉仍无法弥补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故对黄美玉不予从轻处理。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依照相关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黄美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黄美玉退赔被害人张某等49人共计4135.87314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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