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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建房受伤致残 房东和雇主被诉按份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12 14:15:48


    本网讯(周军)  雇工在建房进行模板拆除作业时,不慎摔伤致残,事故损失是否全由自己承担?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邵容赔偿原告付莱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5241.15元(含被告邵容已支付的5270元);被告邵海赔偿原告付莱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1747.05元。

    被告邵海将旧房拆除建新房,并将该建房工程的拆模板业务承包给被告邵容,双方约定由被告邵容包工包料,待房屋建好后,以市场价按平方结算。被告邵容雇请原告付莱与邹某等人做小工,按100元/天计算,工资由被告邵容支付。2014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与邹长河使用被告邵海家老房子拆下来的木板搭好木架后,便自行站在木架上拆模板,因木架的木板断裂而摔下,导致原告左脚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8天后出院。6月8日,因左足跟部疼痛、肿胀再次回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6月9日行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加内固定术,6月23日出院,共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25864.78元,扣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还余医疗费9985.57元未报销。9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赔偿事宜与房东及雇主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9612.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木板断裂而摔下受伤,被告邵容作为雇主,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站在亲自搭建的木架上拆模板时应当预见木板能否承受自身的重量,并注意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而原告在操作中未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邵海与被告邵容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邵海作为定作人,明知承揽人邵容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将工程承包给被告邵容,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在原告等人使用被告邵海家中旧房拆除的老木板搭建木架时,未加阻止,造成原告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邵容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邵海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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