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债务人转让股权不还钱 债主诉合同无效败诉
发布时间:2015-03-13 09:19:09


    本网讯(闻锐 德利)  公司股东欠债,转让所持股权后仍未还钱,债权人诉求确认该股东与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诉讼请求不合法律规定,结果诉错案由输了官司,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邹平要求确认被告刘意与第三人签订的价款为6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出生的邹平系该县某镇妇女,1972年3月出生的刘意系县城居民。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刘先后31次向邹借款共63万元用于承揽水利工程。2013年12月,邹平起诉刘意要求还款,去年4月法院判决刘意返还邹平63万元及利息,刘未还款,邹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去年7月,刘意与第三人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协议均约定刘将其持有的某管材公司18.3%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价格分别为6万元和368.1万元,其中转让价款为368.1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工商局备案登记,且双方据该协议作了股东变更登记。去年底,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刘意与第三人签订的6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系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其恶意逃债目的的行为,故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庭审中,被告辩称因工程款未收回,故无钱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即相关合同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属可撤销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以6万元的价款转让股权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原告有权依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而非合同无效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