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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在同一地点两次因强奸妇女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13 11:13:00


    本网讯(周佩山 韦祖珍)  2015年3月13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赵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被告人赵小明曾于2010年7月31日在本屯拉胶(地名)路段强奸本屯妇女陈某某,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某日中午,赵小明从家里带柴刀到山上砍柴火时,走到本屯拉胶(地名)路段看见罗某某一人在路边桑叶地里摘桑叶,便与罗某某打招呼,罗某某未予理睬。赵小明遂产生奸淫罗某某念头,突然上去将罗某某摔倒在地上,用身体压罗某某,强行脱罗某某的裤子,罗某某拚命反抗,并大声呼喊救命,赵小明则用双手掐罗某某的脖子,此时在附近的村民听见喊声,就大喊罗某某的名字,罗某某回话喊说是赵小明所为。赵小明见状即往山上逃跑,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将赵小明抓获并报警。同日,公安局对赵小明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明刑满释放不到两年,又在本屯同一地点强奸本屯妇女,其主观恶性深,不思悔过,给当地村民妇女造成恐惧心理,社会影响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小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妇女詹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小明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

    为严肃国法,保护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赵小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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