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持之前持有的钥匙到前女友家行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6 10:02:12


    本网讯(张江枢)  四川省南充一“90后”青年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门,偷偷溜进前女友家盗得现金3000多元。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判决该“90后”青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罗文亮与王某(女)在高中时曾是男女朋友,罗文亮多次到王某家玩耍,一次王某让罗文亮帮忙配一把钥匙,此后,罗文亮一直将钥匙放在身边。高中毕业后,罗文亮与王某分手,两年过去了,两人一直未曾联系。

    一日,罗文亮囊中羞涩,想到王某家的钥匙还在自己这里,便想到其家里撞撞门,试试手气。夜晚8时许,罗文亮悄悄来到王某家,钥匙插进锁孔后,轻轻一扭门便打开了,罗文亮见家里没人,便轻手轻脚地溜进卧室,开始寻找值钱的东西。果然,罗文亮在王某父母的卧室里找得一个钱包,里面有厚厚一沓百元大钞,罗文亮心中窃喜,把钱揣进裤兜后逃窜而去。由于慌张,罗文亮被人发现,在该小区顶楼被人抓获。经查,罗文亮盗得人民币3700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罗文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罗文亮入户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文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文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