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俩少年抢在公交站台躲雨路人的电动车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16 13:20:10


    本网讯(刘万春)  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某村,只有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的二被告人易小波、程宇(系未成年人,均为化名),某下雨天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路过一公交站台时,见有路人正在躲雨并看到旁边停有一辆电动车,便心生歹念,上前向被害人提出要“借”电动车骑几天,当此要求遭拒后,二被告人便强行带被害人到附近的山上用树枝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直到被害人交出电动车钥匙。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易小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另一被告人程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易小波、程宇骑摩托车经过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蝉塘村沙石路段时,见被害人罗某某和易某某在公路边的公交站台躲雨,旁边还有一辆电动车,遂起意抢劫电动车。二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罗某某和易某某带至附近山上,用树枝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殴打,逼迫罗某某交出电动车钥匙后,二被告人将罗某某停放在公交站台上的电动车抢走。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易小波、程宇的父亲将二被告人带至公安机关投案。被抢电动车被扣押。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易小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易小波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且有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小波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易小波判处缓刑。

    被告人程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宇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属初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依法对被告人程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二被告人家长证实,被告人易小波近两年经常在外面偷东西,家里管不住。被告人程宇经常上网吧,还偷家里的钱,不走正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小波、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小波、程宇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小波犯罪时不满16周岁,被告人程宇犯罪时不满18周岁,均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易小波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程宇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易小波、程宇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易小波、程宇的一贯表现,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