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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农民利用酒店作掩护贩卖冰毒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5-03-17 14:49:50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四旬农民,利用酒店作掩护,悄悄贩卖冰毒。2015年3月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冰毒22袋、麻古8.5颗、电子秤1台、吸管1袋、吸毒工具2只、锡箔纸2张、小型塑料袋若干及赃款250元予以没收。

    蔡雪松是四川省营山县安化乡的农民,今年40岁。2014年10月15日下午19时许,蔡雪松在营山县城某酒店307房间内将2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次日20时许,蔡雪松在该房间正欲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50元卖与胡某时,被警察当场抓获。警方还现场查获白色晶体22包净重共计15克,红色圆形颗粒8.5粒,同时还查获吸管、锡箔纸、小型塑料袋以及电子秤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圆形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警方调取蔡雪松入住酒店的结账单后发现,蔡雪松在该酒店307房间累计开房189天,费用达22057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警方于2014年10月17日将蔡雪松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

    2015年1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雪松犯贩卖毒品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蔡雪松认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未收取他人钱财。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雪松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雪松是吸毒人员,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却在酒店长时间开房住宿,住宿费高达2万余元,故对被告人蔡雪松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以贩养吸。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故应将在被告人蔡雪松处查获的毒品冰毒15克及麻古8.5颗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据此,根据被告人蔡雪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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