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建荣 黄斌) 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应当做到睦邻友好相安无事,但为十多颗禾苗而获刑实在令人惋惜。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民事部分经调解由被告人余春生支付被害人黄金福11.95万元。
被告人余春生和被害人黄金福两家的稻田相邻,双方因放水灌溉稻田一事多次发生毁坏禾苗的事情。2014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余春生到自家的农田查看放水情况时,发现有十几棵禾苗被毁坏,遂认为是被害人黄金福所为。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余春生来到被害人黄金福家中理论禾苗被毁一事,后在黄金福家屋内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斗,黄金福的儿子黄志平见状上前拉架,后勒住余春生的脖子往屋外拖。余春生被拖至屋外空地后,发现自己的鼻子出了血,就再次与黄金福发生拉扯。黄志平又一次上前抱住余春生,后三人均跌倒在地。此时,余春生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将黄金福的左侧头部砸伤。经弋阳县志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金福的人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余春生的人体损伤为轻微伤。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余春生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