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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微信晒穿警服照片骗网友钱财领实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16:19:15


    本网讯(付建国)  为获取不义之财,缓刑犯通过微信晒自己身穿警服的照片,以此来结交网友诈骗钱财。2015年3月24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招摇撞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方作出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并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招摇撞骗罪一年零六个月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方属好吃懒做之人,其于 2014年7月12日因招摇撞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释放后,其没有作出任何改变,仍然操旧业,并于2014年10月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了警服一套,并到市公安局门口警车的旁边拍照,然后将此照片上传至微信,作为微信头像,以此来取得网友的信任。

    很快,被告人陈方就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漂亮的女孩张某。在与张某聊天过程中,其自称为郝某,在市公安局上班,并把身着警服的多张照片发给了对方,希望能获取对方的喜欢。在微聊过程中,被告人向被害人张某表白处对象,但结果遭到对方的拒绝。为此,陈方很伤心,并暗自下决心对其进行报复,骗取其钱财。

    在与被害人相处的这一段时间,被告人陈方得知被害人张某正在为考驾驶证犯难,于是其便谎称市局有一个指标,自己可以帮助办理驾证,不考试,只需交4200元即可。被害人张某虽然不情愿交那么多钱,但是苦于自己驾照考不过去,也就勉强地答应了被告人陈方,并于同年11月6日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后因被害人张某举报而案发。案发后,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但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并返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其具有下列犯罪情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招摇撞骗罪作出判决,与原判招摇撞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对被告人作出撤销原判决的缓刑部分,与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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