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志芳) 2015年3月24日下午,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暴力殴打他人的非法拘禁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高金林与被害人曾某有债务纠纷,虽经多次讨债,但被害人始终不归还欠款。为追回欠款,被告人高金林决定铤而走险,采取非正常手段。在发现曾某的行踪后,高金林指使被告人唐生来、唐生林、唐浩等人,到荔浦县荔城镇蓝海国际大酒店守候被害人曾某。2014年10月24日13时10分许,当被害人曾某出现在蓝海国际大酒店地下停车场时,被告人唐生来、唐生林、唐浩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曾某带上一辆黑色的“斯巴鲁”越野车,并将被害人曾某拉到兴安县的一个农庄。在农庄内,被告人高金林等人殴打被害人曾某,逼被害人曾某还钱。随后,被告人高金林指使唐生来等人将被害人带到兴安县金利会所201包厢内,由被告人唐生来、唐生林、唐浩等人看管被害人。直至2014年10月25日19时,被害人才被荔浦县公安局民警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唐生来、唐生林、唐浩等人。
荔浦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金林、唐生来、唐生林、唐浩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金林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金林、唐生来、唐生林、唐浩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法院不予区分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