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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强迫女中学生卖淫 俩未成年人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26 09:20:34


    本网讯(徐朝飞)  两少年无知无畏太张狂,竟强迫初中女生外出卖淫,只因被害人逃脱而未遂。作恶之人,终难逃牢狱之灾。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强迫女生卖淫案件公开宣判,两被告人获刑入狱。

    2014年6月15日,未成年人杨某、赵某及另一赵姓青年在镇雄县塘房镇坪上商量,准备将某中学女生邓某带到昆明卖淫。2014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用手机QQ和邓某、李某联系,以要送礼物给邓某为借口邀约二人见面,二人同意并相约当日下晚自习见面。因另一赵姓青年担心邓某等人不会同意到昆明卖淫,便提议用腰刀威胁邓某等人,随后杨某与该赵姓青年二人买了两把腰刀及封口胶,该赵姓青年到塘房镇桥边开宾馆。当晚21时许,邓某及同学李某、余某到塘房新集镇与杨某等人汇合,杨某叫邓某等三人到昆明卖淫,三人不同意。杨某及赵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腰刀威胁三人,并用封口胶将李某及余某的嘴封住。杨某得知另一赵姓青年到宾馆开房未果后决定将三人带到镇雄县城。另一赵姓青年与杨某等人汇合后将李某等人强行带至塘房集镇和泼塘路交叉口处后离开。随后杨某和赵某租车将李某三人带到镇雄县乌峰镇锦盛宾馆开房。当晚赵某和余某住502房间,杨某和李某及邓某某住305房间并对二人进行看管,当晚,杨某采用威胁手段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次日8时许,李某趁杨某和赵某不注意时从锦盛宾馆逃脱,并到派出所报案。杨某和赵某在李某逃跑后带邓某和余某四处寻找未果,杨某便告诉另一赵姓青年李某逃脱的事,该赵姓青年就叫其先回塘房。杨某几人在回塘房的路上被余某父亲等人发现,杨某及赵某当场逃跑。杨某于2014年6月20日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被告人杨某、赵某强迫邓某、余某、李某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在犯罪过程中,因同伙的另一赵姓青年在逃,结合案情不宜划分主从;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已着手施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自作孽,不可活。两个未成年人,无视国法,无视他人人身权利,终将自己送入地狱。起恶念害人,终报废了自己的青春。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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