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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鼓动群众非法游行示威 5村民受审
发布时间:2015-03-25 13:45:56


5被告人出庭受审。

    本网讯(吴昀懋 唐雪云)  2015年3月25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游行、示威案,5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2013年7月1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双合村地黄屯因不服县人民政府对其与大小山洞屯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地黄屯的诉讼请求。地黄屯不服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4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0日晚,在被告人谢良平、邓忠平、谢忠勋的召集下,在地黄屯召开本屯群众大会,宣布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因群众对判决结果不服,会议决定次日到罗城县城民族广场集中,然后进行游行示威,对罗城县政府、法院、国土局施加压力。

    2014年9月11日9时许,地黄屯群众80多人在被告人谢良平等人的鼓动下,相继到罗城县城城区民族广场聚集,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谢良平、谢忠勋、邓中平、谢建敏、张昌发等人便组织村民拉起横幅、举着三角标语、敲着锣、高呼口号从民族广场出发,在城区内游行示威,并到罗城县人民政府、国土局、法院大门口进行示威,经公安民警劝阻,拒不解散。沿途引发大量过往行人围观,造成沿途交通堵塞一个多小时,并导致罗城县人民政府、国土局、法院无法正常工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后,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强行解散示威人群,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良平、邓中平、谢忠勋、谢建敏、张昌发未依法申请而组织群众进行示威游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以非法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是一起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在开庭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了充分的准备,派人到被告人村屯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了庭审安保工作。庭审期间没有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庭审工作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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