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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下山场林木无证砍伐 四村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30 16:00:5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因林场主准备移栽桂花树,但山上生长了一些湿地松要砍掉,几个村民得知后便合伙从该林场主处购得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名叫“野猪窝”的一山场山地上的林木,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就开始砍伐,结果,时隔两年后投案自首终被追究。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招庚、谢有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欧阳锦萍、甘得幅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招庚、谢有椿、欧阳锦萍、甘得幅与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出资14200元钱买下了袁州区西村镇“野猪窝”山场16.5亩山地上的林木,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雇佣杨某某等人将山场林木砍伐,后将砍伐的林木销售至宜春市某公司。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85.4288立方米。被告人甘得幅与欧阳锦萍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29日到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范招庚、谢有椿、欧阳锦萍、甘得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甘得幅与欧阳锦萍系投案自首。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招庚对检察机关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谢有椿辩称砍伐的木材没有80多立方米,也没有商量购买林木。被告人甘得幅辩称其未出资购买林木,没有参与砍伐、装车等,也没得钱。被告人欧阳锦萍辩称其未出资购买林木,没有雇人砍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招庚、谢有椿、欧阳锦萍、甘得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总采伐蓄积85.4288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有椿辩称砍伐的木材没有80多立方米,也没有商量购买林木;被告人甘得幅辩称其未出资购买林木,没有参与砍伐、装车等,也没得钱;被告人欧阳锦萍辩称其未出资购买林木,没有雇人砍木。三被告人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招庚、谢有椿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欧阳锦萍、甘得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招庚、谢有椿、欧阳锦萍、甘得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诉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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