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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334”方式集中整治庭审不规范行为
发布时间:2015-04-02 15:44:10
本网讯(陈占敏)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全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为契机,采取“334”方式集中整治庭审不规范行为。 坚持“三个做到”。一是庭审法官务必做到提前准备,督促书记员做好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打造良好庭审环境;二是做到准时到场,不得迟延开庭和无故延期审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三是做到严肃认真,身着制服、仪表整洁、坐姿端正、礼貌用语,树立良好法官形象。 确保“三个杜绝”。一是坚决杜绝在庭审前与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有亲密接触,严禁接受当事人任何一方递送的香烟或者饮料,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二是坚决杜绝在庭审过程中随意出入审判庭,严禁使用通讯工具,保证案件审理的秩序性;三是坚决杜绝衣冠不整以及奇装异服现象的发生,严禁穿戴首饰进入审判庭,保证案件审理的庄严性。 整治“四大问题”。一是在开庭时间方面,整治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审的,不能及时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出庭不准时、迟到、早退、合议庭成员缺席等。二是法官着装方面,整治开庭不着法官服或者法袍、不佩戴法徽,合议庭成员着装不统一,以及化浓妆、染彩发、留长发、蓄胡须、穿拖鞋等。三是法官行为方面,整治合议庭成员坐姿不端、动作不雅、精力不集中、举止不得体;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打电话、翻阅与庭审案件无关的书报杂志,随意离席,酒后出庭;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提问语言带有倾向性或对一方有亲近的表示,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四是在语言方面,整治不遵守司法礼仪,不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言生硬粗俗、指责训斥,不善于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语言,不回答当事人的合理疑问或以简单语言敷衍应付。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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