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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法院:风俗法律引冲突 法官判决促进步
发布时间:2015-04-08 13:55:11


图为巡回审判庭审现场

    本网讯(夕佳山 谢莉)  近日,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人民法庭到留耕镇八一村巡回审理王某和欧某诉其子女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和欧某系夫妻,共育有五个子女,因赡养纠纷诉至江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个子女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2004年10月5日,在村组干部调解下,二原告和被告三子按照农村儿子赡养老人,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的风俗习惯,签订了赡养协议。后又于2008年8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三子赡养二原告的具体方式,但被告王某甲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赡养义务。二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王某甲履行赡养义务,对其余子女无意见。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涉及的赡养法律规定和农村风俗有一定差异,决定将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方面释明,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均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儿不得以农村风俗习惯规避义务;从情理方面劝说,让双方都珍惜难能可贵的亲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方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江安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200元赡养费。宣判后,旁听村民感叹到:“原来女儿也要承担赡养义务啊!”

    江安法院通过巡回审理,以案说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切的感受庭审过程,实现案件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让更多的老百姓学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法律规范、指引、预测、教育的法理作用,实现普及法律知识、促进社会进步的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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