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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俩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4-13 17:09:07


    本网讯(莫庆铿)  4月10日,广西横县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明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黄灿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下旬某天,被告人尹明良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横县马岭镇双平村委一队陆某的代销店门前,提供扑克牌以赌“三公”比大小的形式聚集多人赌博。期间,被告人黄灿坚加入。在共同开设赌场过程中,尹明良等人负责发牌、整理赌注,并从赌注中抽头渔利,黄灿坚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安排人放哨。至同年10月9日,陆陆续续共开设赌场十几天,每天约有二十人参赌,抽头渔利共计10000多元。尹明良、黄灿坚各分得约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明良、黄灿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罪行。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明良、黄灿坚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扑克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明良开设赌场,并负责发牌、整理赌注并抽头渔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灿坚事中加入,并安排人员放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尹明良、黄灿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明良、黄灿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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