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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塘法官用案例调解法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5-04-09 14:21:14


图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

    本网讯(林丽宁)  “作为法官,我们不能急于结案、和稀泥,要让双方真正认识到对与错。”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春晓在调解案件中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法。4月8日,李春晓和合议庭法官以案说法促成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款。

  2014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覃某某驾驶某号牌二轮电动车于某国道由某镇往某乡方向,被告罗某某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同向在后行驶。原告黄某某的亲属张某某驾驶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二人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至某路段,覃某某驾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人连人带车倒地。罗某某驾车从道路北侧超越同在前行驶的车辆,但因操作不当,致使小车车头左侧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和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覃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覃某某同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3832元。    

    该案主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和对比双方证据的基础上,及时跟庭领导沟通,寻找最佳方案说服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李春晓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认为该案以案例说法可促成调解。凭着这一思路,主办法官一方面给被告罗某某“施压”,讲明某一案例中被告赖某某因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被追究刑责,被告罗某某若不积极赔偿将难逃脱刑事责任,积极赔偿则容易得到原告的谅解;另一方面,又对原告黄某某讲述“得饶人处且饶人”道理,若让被告罗某某“进监狱”将不利于赔偿款的履行。最后,双方从案例中都认识到了自己的对与错,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调解,最终在调解现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罗某某和覃某某分别支付原告黄某某赔偿款90000元和1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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