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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问“心仪女”去向起纠纷挥刀砍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4:51:56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易津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易津洪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重桂路女人街某动漫城门口,遇见被害人彭某、裴某某及彭某的女朋友黄某。因被告人易津洪正在追求的女孩徐某某与黄某是朋友,被告人易津洪便向黄某询问徐某某去向。因双方言语不和,被害人彭某见状上前劝说,被告人易津洪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砍刀追砍被害人彭某,裴某某向前帮助被害人彭某也被被告人易津洪砍伤。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彭某左锁骨处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易津洪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津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津洪在刑罚执行完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津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津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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