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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玻璃 店主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5-04-17 10:07:41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谢小平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5年4月15日被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现年51岁的谢小平是江西人,来到广西桂林后,2011年年末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漓江明珠三、四号楼八号铺面,开设灵川风光汽车玻璃配件商店至今,期间向他人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品牌的汽车玻璃销售给汽车修理厂及私家车主。后经举报,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其店铺及其在灵川县九龙佳苑的地下车库的仓库里搜查出各类汽车玻璃一批。经鉴定,其销售的标有“大众”、“福耀”、“尼桑”、“丰田”、“通用”、“本田”、“宝马”“福特”品牌的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计3159片,货值1280000元。

    2014年8月20日,谢小平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小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谢小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待销售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小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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