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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原夫妻双方对簿法庭
发布时间:2015-04-27 13:13:46


    本网讯(晏耀如 徐光明)  原告邓冰与被告王楠原系夫妻,两人于2013年到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不料时隔两年之后,两人却因该离婚协议再起纷争上法庭。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邓冰诉讼请求。

    2013年1月,邓冰和王楠经自愿协商,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住房1套及所有家具、家电均归王楠所有,邓冰自协议签订之后自动搬离住房,王楠补偿邓冰10万元,其中2013年底付5万元,2014年底付5万元。

    协议签署之后,邓冰即自动搬离住房,但王楠却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邓冰向王楠催讨,王楠却说协议是受邓冰以死相逼才签订,非自己真实意思,拒绝给付。

    邓冰多次讨要无果,眼见两期付款期限已过,只得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楠按约付款。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冰与被告王楠经自愿协商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确系受到原告胁迫而签订协议,也应在1年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利,被告怠于行使权利,辩称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被告王楠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邓冰10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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