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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邻居以为骂自己引互殴 两方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2 10:04:42


    本网讯(钟灿)  一对夫妻为家庭琐事争吵,邻居却以为在骂自己,遂开始骂对方,由此引发邻里互殴,一方被砍掉耳朵,一方被砍破头。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国章、李海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8岁的李国章与69岁的李海强系营山县老林镇莲池村的农民,两人是多年的邻居,但关系一直不好。2014年8月20日下午,李国章与其妻子在家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海强的妻子以为在骂自己便开始骂李国章,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海强也跑来搭话。

    当天晚上,李国章的妻子来到李海强家询问对方骂人原因,刚到其家,李海强的妻子便将一盆尿泼到她身上,并用錾子打她。这时,李国章手持弯刀和菜刀各一把赶来,随后便与手持錾子的李海强相互抓扯互殴,李国章左耳被砍掉,李海强耳朵被砍缺,头被砍破。之后,二人被同村村民送往医院。经鉴定,二被告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同时查明,李国章、李海强犯罪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章、李海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国章、李海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法官主持调解,二被告人相互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章、李海强在互殴中致对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相互赔偿,且相互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强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对二被告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国章、李海强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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