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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为给“颜色看”殴打债务人 俩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7 11:34:38


    本网讯(邓志芳)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本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债务人追债,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债权人却会使用“非常”手段,甚至对债务人进行报复。2015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尹小洪、王林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4年2月初,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尹小洪、王林春共借款6万元。不久之后,两被告人即让其偿还借款。2014年10月24日晚,两被告人遂约被害人至荔浦县王朝大酒店门口见面商量还款之事,由于两被告人等候时间较长而欲给被害人“颜色”看。当晚21时许,被害人乘坐轿车前往王朝大酒店门口,被告人尹小洪发现被害人后随即上前殴打被害人。被害人被殴打后立即躲至车内,被告人尹小洪便用砖头砸车、用脚踹车。被告人王林春发现后也上前与尹小洪一起砸车,造成被害人轿车挡风玻璃、车窗等多处受损。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车辆配件及需维修项目的价值人民币11282元。

    2014年11月5日,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小洪、王林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282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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