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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路
作者:王颖娟 发布时间:2015-04-27 10:01:38
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腻的过程,一位合格的法官应该充分应用其专业知识,再辅之以法理人情,才能真正让当事人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如果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给老百姓带来的将会是一辈子的不信任,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法官、对法院、对法律的排斥之情,而如此的恶性循环,只会给法制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害。所以,每一位法官,都要秉持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丹心,去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方式。一个具备较高文化素养的法官,对照法律,公正的判决一个案子并非难事,但是法官如果只注重“案结”,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法院面临“执行难”这一普遍问题,很多案子陷入了困局,经常会有当事人抱怨:“判了和没判一样,还浪费了诉讼费,早知道这样,还不如不进法院了。”对于这种抱怨,确实会有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伴随而来的更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失望情绪。而能减少这种情绪出现的有效方式,就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铺公堂之前是有一定交情的,往往是因为一时的利益纠纷才会闹得不可开交,所以,在处理案件之时,有效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耐心处理问题,抓住矛盾的关键点,各个击破,让当事人在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扩大化,同时能够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的调解,能够最大化的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诉讼标的较大,而诉讼费用也就较高,此类案件本就因为当事人经济存有一定困难,诉讼费无疑又是当事人要面临的难题,案件的调解使得诉讼费减半收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金钱压力。调解的案件也能够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最后就形成没有感情的两个人依旧一起生活的尴尬局面,只能等下一次的起诉时间,而调解工作的展开,让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律前提下达成一致,就能够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有效缩短诉讼时间。 然而,不能一味的为了调解去调解,那样只会适得其反。调解工作的开展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真正为了群众去调解。所以,法官在主持调解工作时应该注重方式方法,同时更应该明确调解目的,摒弃追求调解率的私心。 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并不信任法官,甚至一味的认为法官就是对方利益的维护者,因而给法官的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在我参与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因改期起事故受伤,经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合法传唤,被告未出庭应诉,同时也拒绝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认为只要参加诉讼就会赔钱。无奈,我们只好驱车前往被告所在的村庄内,告知被告,原告也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法院将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我们还找到当地的村干部,向其释明相关情况,在当地村干部的帮助下,我们的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基层法院所在地的百姓接受法律的机会很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程度更是低,因此向其释明法律,取得其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都缺乏信任,存在隔阂,此时,如果法官善于邀请与当事人关系密切、当事人信赖的人士来协助调解,则很容易在调解过程中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使调解顺利进行。通过邀请相关的人员和基层组织或单位参与协助调解,既可以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又能够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诉讼的心理预期,为整个案件的最终调解提供便利条件。 法官的调解之路并非通畅无阻,当事人的不信任、外界因素的阻挠、社会环境的影响,都会成为调解之路的某一道障碍点。但法官为民调解的心不会为这些问题所困扰,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路途上绝不会后退。只要坚定那颗为民司法的决心,为百姓的合法利益付出自己的拳拳之心,让百姓的矛盾化解于法官的不懈努力中。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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