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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因无钱上网打游戏多次盗窃电缆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8 14:14:16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16岁少年,因无钱上网打游戏,竟多次盗窃通信电缆。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少年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龙阿宝家住营山县朗池镇,初中毕业后,因成绩不好,便未继续读书,经常与一帮小青年出入于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由于囊中羞涩,无钱上网打游戏,龙阿宝决定去搞点钱。2014年3月的1日晚、2日凌晨、5日晚、7日凌晨、9日凌晨,16岁的龙阿宝伙同曾某等人先后5次在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原建筑公司后窃取通讯电缆线。2014年3月9日凌晨,龙阿宝等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同案人员曾某被当场抓获。当日中午,龙阿宝等人在营山县朗池镇一宾馆内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龙阿宝于2014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曾某等其他四名同案犯作案时均未满16岁,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被治安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龙阿宝悔恨不已,称自己年轻不懂事,平时不学法、不知法,才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今后一定汲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阿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阿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龙阿宝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阿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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