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志芳) 李小飞(原告)和李长明(被告)是堂兄弟,本因和睦相处,但因砍伐竹子之事,而引起纠纷,竟而大打出手。李小飞被李长明打伤,身体受罪,又花不少医疗费,为索赔偿,诉至法院。2015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李长明赔偿原告李小飞医疗费2100元中的70%即1470元。
2014年6月5日上午,被告砍伐其承包他人的竹子,因对竹林界址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可能砍了原告的竹子,遂找被告协商(后查实被告并未砍错原告的竹子)。协商过程中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原告用粗话骂了被告,被告于是打了原告脸部一巴掌,之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赶来的村民隔开。原、被告双方到荔浦茶城派出所作了笔录。原告因感觉不适当天到荔浦县中医院治疗,当日花费医疗费960元,6月7日、8日两次又花费医疗费1140元,共计2100元。因被告不同意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竹林界址发生纠纷,本应和谐解决。发生纠纷后,原告出口骂人,被告则以暴力的方式回应原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不顾原告年事已高,打了原告脸部一巴掌,之后又继续殴打原告,是原告受伤治疗的主要原因,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对原告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出口骂人导致纠纷升级,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自担30%的损失。被告认为原告举证的荔浦县中医院疾病证明书有涂改,但并未能因此推翻因被告打原告导致原告治疗的事实;被告认为荔浦县中医院的三张收费收据其中一张是治疗其他疾病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