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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车门未关遂盗窃车内现金 窃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6 10:23:46


    本网讯(张瑜)  发现别人的车门没有关闭,遂产生盗窃的想法,一念之差让自己步入铁窗。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欧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许国鑫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对扣押于黔西县公安局的欧红的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16日10时许,欧红伙同雍舒淳(另案处理)驾驶贵GT7255号长安牌面包车窜至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发现许国鑫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起亚牌越野车车门未关严,二人遂打开车门,将被害人许国鑫放在该车内的40 0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共同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现金4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且被告人欧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红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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