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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处事打人关人 俩青年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1 11:28:27


    本网讯(兰珊)  遇到矛盾纠纷不是冷静理性依法解决,而是任性处置、随意打人关人,2个“80后”小青年最终为自己狂妄的法盲行径付出了坐牢的代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与非法拘禁罪2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毅有期徒刑1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那石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5月出生的任毅,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1月出生的那石,初中文化。

    去年“青年节”这天,杨程在县城一酒店举行婚礼,其友刘某(另案处理)与承办喜事的婚庆公司员工朱某发生争执。午饭后,刘某纠集任毅、那石和杨某(另案处理)等7人驾车来到婚庆公司,刘某、那石等人对朱实施殴打,致其面部三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并将婚庆公司的礼炮砸坏、朱的2部手机摔坏。经鉴定,涉案物品损失价值1730元。

    去年7月17日15时许,任毅与刘某、邵某(另案处理)为要赌债,以设局赌博为由,将英某骗至县城一小区门口强行拉上车,用电缆线捆绑后拉到城外一山下,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让其打电话要家人送钱,后邵某离开,期间,英妻2次给付现金36500元。次日凌晨4时许,任、刘又逼迫英写了22000元的欠条后将其放走,后经鉴定英构成轻微伤。

    今年2月15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任、卢分别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任与被害人英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及财产损失1700余元,上述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任毅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关于“任毅在2起犯罪作案中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在寻衅滋事作案中系从犯”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任毅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对该罪应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对该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任毅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2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与各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积极赔偿损失并获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2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均从轻处罚,对任毅犯非法拘禁罪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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