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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持刀重伤一未成年人 男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5-22 16:00:52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因口角之争而故意伤害他人,之后又因为盗窃而被数罪并罚。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徐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4月14日凌晨1时30分,徐浪与沙某(1998年出生)在黔西县城关镇河滨路理念休闲会所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徐浪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沙某的面部和腹部杀伤后逃离现场,后逃离现场。其逃至黔西县城水西大道农贸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沙某的伤情达重伤二级。案发后,徐浪赔偿了沙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徐浪因本案于2014年4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10月13日9时许,徐浪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屯路火狐网吧门口,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启子将被害人张胜福停放于此的贵HW9759轿车的车窗撬开,将车内装有现金2100元、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等物品的公文包盗走。 2014年12月1日,徐浪赔偿了张胜福经济损失23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徐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徐浪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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