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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防城港质监局副局长戴士友受贿案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5-11 17:00:16


戴士友在二审裁定书上签字。

    本网讯(吴凰汇 刘兴发)  5月11日下午,原广西防城港市质监局副局长戴士友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戴士友最终领刑十一年。

    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20日间,在防城港市辖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卢某、梅某和等17位业主,为了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或日常生产中得到戴士友的关照,先后13次以各种名义送给戴士友钱款共计22.8万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3年2月,戴士友作为分管食品生产监管的副局长,严重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放任宏伟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生产食品,其产品已销往全国16个省(自治区)的24个地区,约合1232吨,销售金额约合2293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戴士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戴士友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在3月9日的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戴士友对受贿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国家卫计委新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过氧化氢”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且其并不分管食品监管工作,因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另外,其认为受贿犯罪事实是其被“双规”后主动交待出来的,应视为自首,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对于戴士友是否负有监管职责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在法庭审理中已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与戴士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一致,上诉人戴士友提出不应由其承担监管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鉴于案发当时过氧化氢是禁止使用的,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依该规定减轻对戴士友的处罚。戴士友及其辩护人提出戴士友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戴士友犯罪后并没有主动投案,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其渎职犯罪及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通知其到案的,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其他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于供述同一种罪行,此种情形不构成自首。

    经依法审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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