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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土铳”上山打猎被查 3男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5-25 15:25:30


    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在未办理持枪手续的情况下持“土铳”上山打猎,三男子均领刑受罚。5月2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白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陈军到被告人白东家里借了一支土铳。陈军借到白东的土铳后,更换了土铳的木质枪托,对土铳的外表进行了除锈上漆处理,使土铳更美观,用起来更安全。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范强从自己家里携带一支土铳,被告人陈军则携带从被告人白东处借来的一支土铳,两人共同乘坐由魏某驾驶的无牌轿车由石城县琴江镇前往石城县高田镇胜江村境内打猎,刘某则在车上负责带路。当天晚上,被告人范强、陈军打猎完毕后乘坐魏某驾驶的轿车和刘某返回石城县琴江镇,途经石城县丰山乡某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两支土铳、三只硝药壶。硝药壶内装有钢珠、钢条和土硝。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铳枪结构完整,能够顺利击发,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另查明,被告人范强、陈军、白东均未办理持枪手续。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白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强、陈军、白东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白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刑处罚。被告人范强、陈军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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