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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方法阻碍执法 三人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8 16:05:50


    本网讯(张瑜)  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有的人不仅不守法还抗拒执法,当然,抗拒执法最终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恩敏、被告人缪兴菊、被告人黄克菊三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案的发生和唐志文与黄克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有关,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方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判令黄克全将其堆放在争议宅基地内的水泥砖搬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大方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陈天国、王振杰、游家福等人于2014年5月7日13时许持生效法律文书到大方县百纳乡百纳村杨柳组执行职务,对堆放在争议宅基地内的水泥砖搬出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杨恩敏、黄克菊、缪兴菊及杨恩敏之夫黄克林闻讯后陆续赶到执行现场阻碍执行。其中杨恩敏、黄克菊与黄克林坐在水泥砖上,阻止执行人员将水泥砖搬出;缪兴菊甚至将被执行人黄克全80余岁的母亲陈绍珍带至现场以死相威胁。执行人员陈天国对杨恩敏等五人进行释法说理后仍拒绝离开执行现场。

    当大方县法院决定对黄克林进行拘留时,被告人杨恩敏、缪兴菊、黄克菊采用拉手、抱腿、撕扯执法人员衣服等方式进行阻拦,强行将已被带上警车的黄克林拽下,致使对黄克林拘留未果,并引发上百名群众围观。后执行人员驾驶贵FA309警车欲撤离现场时,缪兴菊、黄克菊爬上警车引擎盖上进行阻止,直至当晚9时许执法人员方得以离开执行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恩敏、缪兴菊、黄克菊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杨恩敏、缪兴菊、黄克菊地位、作用相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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