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揽承包工程 4男子阻止安置地工地施工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7:07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贾莉)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四被告人刘涌洪、周绍琳、周字频、赖朝播因犯强迫交易罪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至8月6日,被告人刘涌洪、周绍琳、周字频、赖朝播牵头组织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金园街道某社区二组部分居民多次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安置地阻工,对安置地居民和做事工人进行口头威胁,并对动工放线的工地进行扯线阻止,对安置地各组组长、部分还未动工居民进行口头恐吓,以达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将安置地桩基工程交由四被告人承包,并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的目的。至案发时,因被告人刘涌洪、周绍琳、周字频、赖朝播等人的阻工,导致安置地居民不能如期建造安置房,延期开工38天,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此多承担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

    另查明,2014年10月24、27日,被告人赖朝播、周字频先后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涌洪辩称其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被告人周绍琳称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字频辩称其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被告人赖朝播辩称其没有阻止安置地村民施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涌洪、周绍琳、周字频、赖朝播为达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将安置地桩基工程交由四被告人承包,并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的目的,到安置地工地阻止安置户施工,致使安置地工程延期开工38天,为此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支付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给安置地村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字频、赖朝播在庭审中否认参与阻工,不认罪,故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周字频、赖朝播有自首情节,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涌洪、周绍琳等人为强揽安置地桩基工程、安排指定人员为施工员,到安置地工地阻止施工,威胁安置地村民不准施工,经查明有四名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涌洪的保证书、证人邹某某、叶某、黄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故对四被告人及两辩护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涌洪、周绍琳等人阻工,导致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支付103318.4元拆迁过渡费,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笔费用不能计算为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绍琳等四人强迫交易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周绍琳、刘涌洪、周字频、赖朝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