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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法院:老汉倚老拒执行 法官依法收土地
发布时间:2015-06-03 16:09:14
![]() 图为执行工作现场 本网讯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开展“亮剑行动”,于6月2日上午依法强制执行孙惠玲与张进士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律尊严。 申请执行人孙惠玲与被执行人张进士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洛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洛川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洛川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进士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之后,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力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他一直倚老卖老,和办案法官软磨硬泡拒绝履行义务。 5月4日,洛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2014)洛川执字第00121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进士在2015年5月11日前自觉将位于洛川县永乡乡霍家村“贺苏斜”2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由申请人孙惠玲经营管理,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进士仍不自觉履行,洛川法院遂组织执行力量强制执行该案。 6月2日上午,洛川法院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联合乡镇政府干部共20余人进行强制执行,并邀请市、县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执行。经过3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然不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拒不配合执行。最终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强力配合下,洛川法院依法公开强制执行该案,将位于洛川县永乡乡霍家村贺苏斜2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权利人,真正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裁判的权威。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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