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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网恋闪婚频发矛盾分居 女子四次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6-05 09:43:36
本网讯(钟灿) 一对情侣通过网络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不到一个月便闪婚。婚后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9个月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的8年里,妻子四次起诉离婚。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何艳与被告张伟强离婚。 2006年12月,29岁的何艳与28岁的张伟强通过QQ聊天相识,半个月后,二人相约见面。见面后,何艳与张伟强相互倾心,认定彼此就是自己的另一半,十几天后,二人便在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二人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了解的加深,双方常常因性格和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7年7月,二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伟强便称自己要外出打工,离开这个家。三个月后,张伟强便前往广州务工,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和履行夫妻义务,婚后未生育子女。 何艳曾于2010年6月、2012年5月起诉与被告离婚,但由于被告谎称同意协议离婚,何艳便撤回了起诉。2014年4月,何艳第三次起诉跟被告离婚,由于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二人仍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和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07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和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先后三次起诉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足见原被告的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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