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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出手打伤他人 男子被起诉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10 13:21:37


    本网讯(张瑜)  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未能正确处理矛盾选择出手伤人,伤人者被诉索赔。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张开华赔偿原告姜正仙的医疗损失费用1905.80元。

    原、被告之间曾因修建进寨路的出资问题发生过争执,经村委会调解处理后这事儿告一段落。2014年8月2日8时许,原、被告在同村落的张火荣家门口处相遇,被告遂问原告索要修建进寨路的出资份额,双方因此而发生口角。张开华认为姜正仙想要赖账,于是击打原告头部一拳头,随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十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805.80元。被告也因此被行政拘留五日。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民事赔偿部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出手伤害原告,对原告身体实施侵害,应对原告因此而受到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车费等费用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且计算标准在贵州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范围之内。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共计1905.80元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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