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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煤气中毒死亡 女方家属起诉男方父母及房东
发布时间:2015-06-12 11:17:03


    本网讯(孙瑾 张志华)  2015年1月15日晚,成年男子老李与未成年女子晓梅在出租屋卫生间洗澡,煤气泄漏致其双双中毒死亡。女方家属认为男方和房东均有过错,遂将男方父母和房东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4年,32岁的老李与前妻离婚后,迅速与年仅15岁的初中生晓梅陷入爱河,同居于向房东黄圆租住的一套二房一厅的房屋。为了节省开销,老李叫了好朋友王来搬进去。2015年1月16日早,在乡下老家的王来接到电话得知老李与朋友失联了,电话一直没人接,在出租屋敲门也没人应。王来担心老李出什么事情,遂叫上老李的堂弟开摩托车一起到位于恭城镇的出租屋内,看看是怎么回事。当日中午,王来拿出钥匙,打开出租屋门进去,在两个房间均未见有人。王来发现厕所门是关着的,就走到厕所门口将门打开,发现老李和晓梅赤身裸体躺在卫生间的地板上,脸色都已经青了,没有气息,于是马上报了警。经法医检验,老李和晓梅于1月15日晚,液化气中毒死亡。

    原告称,老李作为一个成年人,引诱心智尚不健全、缺乏辨别能力的晓梅至该出租房中同居,致晓梅煤气中毒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老李已死亡,依法应由其继承人被告老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圆将热水器、液化气罐安装在卫生间中,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也应对晓梅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晓梅父母起诉要求,三被告向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余万元。

    被告老李父母辩称,老李已是成年人,且早就独立生活了,他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两被告无关。老李死后两被告没有继承他的任何遗产,即使有部分遗产,因两被告已年迈,需要子女赡养,其遗产也应留给老人作赡养费,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圆辩称,自己出租的只是空房,卫生间的热水器及液化气罐是老李自行安装的。晓梅的死亡与其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死亡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对晓梅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晓梅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不全面,但老李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他跟未成年的晓梅同居在一起是非法的,且未尽到照顾、保护好晓梅人身安全之义务,因此对晓梅的死亡,老李应承担民事责任。两原告作为晓梅的法定监护人,对晓梅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但两原告对其女晓梅未尽到监护责任,让晓梅在外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两原告对其女的死亡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黄圆将自己空置的房屋出租给老李居住,收取房租,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其提供的出租房没有存在威胁承租者人身安全的隐患,其行为没有侵害晓梅的合法权益,对晓梅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黄圆将液化气热水器及液化气罐同时安装在卫生间内,是造成老李和晓梅液化气中毒的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两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老李的父母,对已成年的老李没有法定的义务,两原告主张要他们对晓梅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没有证据证实其继承了老李的遗产,故对两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恭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晓梅父母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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