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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兄弟同天先后扒窃被抓后同日受审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2 11:25:53


    本网讯(罗彩萍 黄莉秋)  17年前兄弟俩同一天出生,17年后却在同一天扒窃,同一天受审。6月12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这两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友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张某友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张某明和张某友是双胞胎兄弟,还没有读完初中,兄弟俩便辍学在家,不读书也不工作。2015年2月14日,兄弟俩都从乡下来到武宣县县城,下午3点,哥哥张某明在县城的一家酒店门前的公路旁,趁失主不注意用镊子从失主身上穿的上衣口袋内盗走一部红色的红米牌4S型手机。就当天下午3点30分,弟弟张某友则在一家超市前,趁失主不注意从失主身上穿的上衣口袋内盗走一部黑色红米牌1S型手机。

    案发后,兄弟俩均逃离案发现场,失主报案后,兄弟俩均在当天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提取到被盗的手机,并分别退还给失主。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的手机价值分别为1247元和719元。

    5月22日,兄弟俩同时被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0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先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兄弟俩扒窃案,俩人在庭审上都承认了各自的错误,愿意接受惩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这种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案时俩人均未年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都已被追回,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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