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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再犯同种罪 男子私制枪支领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06-12 15:45:33


    本网讯(雷翠芳 马棣)  家在广西横县陶圩镇的农斯存为了方便自己打猎,自己制造的猎枪自行上缴后,竟然再度私制枪支并私存气枪铅弹八千余发。6月10日,广西区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宣判:被告人农斯存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农斯存为了方便自己打猎,在自家杂物房中制造出猎枪一支。2014年7月份,公安机关到村中宣传缴枪治爆工作时,农斯存便主动将上述猎枪上缴公安机关。孰料过后不久,农斯存又用了一周的时间制造出另一支猎枪。同年12月8日,公安民警对农斯存家进行搜查,扣押到猎枪一支和气枪铅弹8868发。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两支猎枪均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斯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此外,被告人农斯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8868发,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斯存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农斯存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农斯存非法持有气枪铅弹8868发,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农斯存非法制造的第一支枪支,农斯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农斯存因非法制造第二支猎枪,在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制造第二支枪支及非法持有气枪铅弹8868发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农斯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对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作出明确规定。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对农斯存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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